1、为保证货物安全及时送达,委托人应如实申报托运物品的价值和品名,并准确清楚的填写收发货人信息(姓名、单位、地址、联系电话)如因信息不实或遗漏造成货物无法正常签收等损失,由委托人自行承担。
2、托运物品中,不得夹带法律法规禁运物品(有腐蚀性、放射性、易燃易爆、废旧电瓶、易渗漏、具有危险标识等物品)。托运国家限制的特殊物品,必须要有相关合法准运手续,托运物品包装应符合运输要求,以防破损。
3、委托人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申明保价,货物发生损毁,遗失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赔偿:
a、单件货物价值超过1000元,必须参与保价,保价费为千分之五。
b、货物已保价,当实际价格大于声明价值时,货物全部损毁或灭失按照声明价值予以赔偿。
若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,则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。
当实际价值小于声明价值时,货物损毁或者灭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。
c、货物未选择保价而发生的损毁或者灭失,按照运费的5倍进行赔偿。
d、特殊物品不能参与保价(珠宝首饰、玉器古玩、玻璃易损物品、艺术品、稀有金属、无包装物品)
e、货物到达30日内再三通知不提货,承运人有权自行处置。托运单如有遗失造成冒领所产生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。
4、如因货物本身自然性质,质量问题,包装问题等外部无法发现,承运人又不拆箱检查而造成的内件短少或者损失,运输方不承担责任。